時間:2017-12-15 10:41來源:中國通航網 作者:中國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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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未取得訓練機構合格證書從事相關民用航空活動的,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三年內不得申請訓練機構合格證書。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未按照訓練機構合格證書批準的范圍以及相應規(guī)定實施訓練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暫停部分或全部訓練三個月以下。
第一百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維修機構未取得維修許可證書而從事相關維修工作的,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三年內不得申請維修許可證書,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超出批準的范圍實施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附件的維修工作的,由國務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可以暫停部分或全部維修項目六個月以下。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危害公共安全和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的,由國家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guī)定管理。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未取得運行許可證書從事相關民用航空活動的,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三年內不得申請運行許可證書。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對無人機運營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暫停部分或全部運行六個月以下。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或者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關于弄虛作假或不正當手段的處罰】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上述行政許可的,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上述行政許可的,撤銷其許可證書,對取得許可的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取得許可的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一百零七條 【關于航空人員執(zhí)照的處罰】航空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危及飛行安全,造成后果的,可以暫扣執(zhí)照六個月以內;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吊銷航空人員執(zhí)照,機組人員可以暫停商業(yè)運行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一百零八條 【關于航空人員無執(zhí)照或超范圍工作的處罰】未取得航空人員執(zhí)照、體格檢查合格證書而從事相應的民用航空活動的,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動,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三年內不得申請航空人員執(zhí)照。
航空人員超越執(zhí)照載明事項范圍而從事相應的民用航空活動的,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民用航空活動,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暫扣證照六個月以內。
第一百零九條 【關于企業(yè)法人、主管人員等人員的處罰】運營人運行許可證書、維修機構維修許可證書、訓練機構合格證書被吊銷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相關工作、擔任安全管理人員。
因重大飛行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民用航空企業(yè)安全管理人員。
第一百一十條 【關于暫扣和吊銷證照期限的規(guī)定】暫扣證照的期限從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證照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
吊銷證照后重新申請領取相關證照的期限,按照相關管理規(guī)定辦理。
第八章附錄
第一百一十一條 【定義】機長,是指具備相應資格,由航空器運營人指定在飛行運行期間負責航空器運行和安全并擁有最終決定權的駕駛員。
飛行機組成員,是指在飛行運行期間對航空器操作負責的駕駛員和飛行機械員。
機組成員,包括飛行機組成員和乘務員。
民用航空器運營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運營人。
公共航空運輸,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郵件或者貨物的飛行活動。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條例自_年_月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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