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1-31 11:03來源:中國航空網 作者:中國航空
|
民用運輸機場(以下簡稱“機場”)通常為一地方的門戶,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地方提出新建機場,而機場建設的程序卻相對比較復雜,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機場涉及到發(fā)改委、民航局、軍隊三個系統的審批,而三個系統并未聯合發(fā)過關于機場建設審批相關文件,更多的要靠業(yè)主或者審批單位間去協調,一直想結合本職工作系統的寫一本關于機場建設審批程序的工具書,因懶惰和忙于工作未能成行,最近看“民航基建”公眾號關于機場建設方面的文章受益匪淺。 結合本職工作,以時間為序,對國務院關于機場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文件予以梳理并簡單分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不足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 關于軍隊系統對機場建設的管理程序目前正在調整,筆者也不專業(yè),在此不作論述。本文主要從發(fā)改委、民航局對機場的投資、建設管理進行梳理分析。國家發(fā)改委、省市發(fā)改委、民航局發(fā)展計劃司、管理局計劃處在機場建設各階段主要是進行投資管理,民航局機場司、管理局機場處、部分省市交通廳在機場建設各階段主要是進行建設管理!睹裼脵C場建設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47號,CCAR-158-R1)中運輸機場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機場選址、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項目核準)、總體規(guī)劃、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建設實施、驗收及竣工財務決算等。其中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項目核準)是投資管理,其余階段是建設管理,這也是民航局頒布的《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47號,CCAR-158-R1)中只有關于建設管理章節(jié)的原因。下面以時間為序,對國家關于機場投資管理和建設管理相關文件予以梳理分析,供大家參考。 一、國辦發(fā)[1985]49號《關于建設機場和合用機場審批程序的若干規(guī)定》 凡屬以下情況,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或海軍、空軍、大軍區(qū)行文,報送國務院、中央軍委審批:地方或軍隊需新建機場;地方需合用軍用機場,或軍隊需合用民用機場;現有機場需廢棄或改作他用。 簡析:似乎從出生就注定我要在這個行業(yè)工作,85年筆者出生,49號文明確了新建機場要報送國務院、中央軍委審批,筆者現在從事設計管理工作,工作中如果有業(yè)主用投資估算(機場項目投資相比公路鐵路太小了)把機場項目跟他們管理過的其他項目相比較,質疑前期工作為什么這么復雜,報告為什么需要那么多附件,前期工作有必要這么認真么,我會很自信的告訴業(yè)主,這個是要報到國務院、中央軍委審批,總書記畫圈圈的,雖然我也沒有見過總書記畫過的圈圈。很遺憾,中南海在哪里我知道,但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在哪里我還真不知道,只能繼續(xù)學習,往下看。 二、國發(fā)[2004]20號《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新建機場由國務院核準;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yè)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擴建軍民合用機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核準。 簡析:這是關于投資管理綱領性的文件,明確新建機場由國務院核準,同時,以前總能看到總投資九點九個億的項目,原因也在這里。 各省的投資主管部門是省發(fā)改委,民航局也有自己的投資管理部門,發(fā)展計劃司投資管理處,所以隸屬于民航局的單位,如空管局、民航院校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民航局審批,當然如果超過了民航發(fā)展基金的審批額度,就要報到國家發(fā)改委審批。有三個文件,民航發(fā)[2016]15號、16號、27號是民航局的投資管理相關文件,大家自行翻閱。 這里多說一點,文件中總是說機場建設由哪個單位核準,但實際工作中卻都是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新建機場項目確實是核準制,只是幾乎所有的運輸機場都要以不同的形式申請國家資金,所以是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簡言之,因為機場,所以核準,因為資金,所以審批。如果出現新建某個支經機場由企業(yè)投資,那做項目申請報告,走核準制就好了。 三、國務院令412號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291 民用機場場址及總體規(guī)劃審批 295 民航專業(yè)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資的民航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296 民航專業(yè)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批 簡析:2004年之前的行政許可由各部委自行制訂,412號令明確以上幾項工作由民航局或管理局行政審批,這也是《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47號,CCAR-158-R1)的制訂依據。機場屬地化改革以后,總體規(guī)劃和初步設計通常也根據隸屬關系、投資情況由民航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聯合審批。這里筆者想重點說一下選址,根據國務院的文件,選址審批是民航局的事權,但在實際工作中的預可研階段,還要對場址進行復核,筆者認為這是不合理的,民航局是對選址進行審批,并不是審核意見,所以預可研階段不應該再返回來研究場址的合理性。筆者之前從事評估工作,參與選址評估項目的評估報告也一直是這樣寫這樣堅持的。但為什么會出現預可研階段再返回來研究選址的情況,分析原因,應該是有的評估單位根據一般工業(yè)項目的要求,一般工業(yè)項目是沒有選址階段的,廠址是在預可研階段確定,評估單位按照一般工業(yè)項目的要求在評估報告中再去復核場址,更為重要的是,國務院中央軍委在根據評估報告進行的立項批復中,再明確批復一下場址,久而久之,大家就會認為立項階段才是正式的選址批復,而選址階段只是行業(yè)審核意見,個人建議從維護國務院文件權威,避免重復工作提高效率的角度,民航局應對立項評估單位提出明確要求,并加強與國務院的溝通,明確選址為民航局的行政許可。 四、國發(fā)[2007]33號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 90 民航專業(yè)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批 簡析:筆者參加工作那一年,取消了民航專業(yè)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批,具說對我司收入影響較大,好在215號令修訂《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guī)定》,目前對部分專業(yè)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實行備案制。具體操作詳見《民航專業(yè)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及備案管理辦法》。 五、國發(fā)[2012]5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2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至20億元的項目核準 簡析:繼續(xù)簡政放權,省發(fā)改委的投資審批權限提高到20億,機場改擴建不用再把飛行區(qū)和航站區(qū)拆開,每個九點九億了,設計單位不用愁拆開以后必要性和需求分析怎么寫了,財務、經濟效益怎么做了。 六、國發(fā)[2013]19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1 企業(yè)投資擴建民用機場項目核準 備案制 簡析:沒有寫批次,下放太集中已經搞不清楚是第幾批了,除核準、審批外,出現了備案制, |